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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盡早申請注冊商標
為什么要盡早申請注冊商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一個注冊商標只能有一個注冊主體對其享有專用權。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通常做法有三種:一是申請在先原則,二是使用在先原則,三是混合原則,即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的混合。
一、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二、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于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三、兩個原則的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注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注冊。
商標注冊多久拿證書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目前已縮短至八個月)
商標初審公告后還需要3個月的公告期,在公告期之內沒有人提異議的話。商標進行注冊公告。商標注冊公告后還需要1-2個月的印刷周期。 整個商標的注冊周期是14個月左右。
如果在公告期內有人提出異議,申請人進行答辯,加之來回郵寄文件的周期,商標的申請周期就會變長,一般得2年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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